唐山市自学考试宣传材料

一、自学考试的开考方式

我省自学考试的开考方式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即报考对象不受限制;一种是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是指由行业或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委托自考机构开考的专业,主要是为本部门、本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自学考试开考初期,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只允许本部门、本行业的在职人员报考,并采取由部门、行业集体报名方式,不接受非部门、非行业的人员报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为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在经济建设中的更大作用,我省决定,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行业,其报考对象不再受限制,非部门、非行业内的人员同样可以报考。

二、自学考试的报考条件

1、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部门委托开考的“公安管理”、“护理学”等专业需按相关规定报考,其它专业,系统以外的考生也可报考。

3、普通高校组织的在校生自学考试,仅限本校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报考。

4、报名参加本科各专业论文答辩或毕业综合考核的学生,必须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

5、决定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报考。

三、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与报名时间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为:

1、上半年考试时间:每年4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的周六、周日。

2、下半年考试时间:每年10月份倒数第一个星期的周六、周日。

3、四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上一年度的128-15日。

410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当年78-15日。

四、自学考试的报名方法

1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前往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非首次报考者必须持自学考试准考证报考。

2、自学考试准考全省通用,一个考生只能使用一个准考证号报考。原在籍考生持有两个及其以上准考证者,应尽快与所在地市自考办联系,确定一个今后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原已使用多个准考证报考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尽快办理合档手续,合档时必须合在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准考证上,以免影响按时毕业。

3、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各专业开考课程,也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段各专业开考的课程,但本科专业毕业时必须缴验国家承认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取得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应考者,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不得在不同报名点报考同一时间开考的课程,不准跨市报考,否则取消其报考课程的考试资格。

5、自学考试分课程报考,每报考一门课程需缴纳报名考务费30元(缺考不退)。

五、考生信息如何进行修改?

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到所属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姓名或生日符合修改条件的,允许修改一次。

六、考生电子照片有何用途?

1)用于制作考生准考证;(2)考试时打印考场照片;(3)作为毕业照片打印到毕业证上。

七、参加考试的考生如何获知当次参考课程考试成绩?

考生可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到信息采集点查询成绩,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http://www.hebeea.edu.cn)。

八、《课程合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以19975月以后颁发的为准,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考试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它是考生办理省际转考、省内合档、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因此,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九、《课程合格证书》如何领取?

考生可在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到信息采集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十、考生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转考手续并注销学籍。(地址:石家庄红旗大街299号,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本省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不需要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不需要更换准考证号。

十一、考生从外省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如何办理入学手续?

考生从外省转入我省后,按新生参加我省自学考试,待其在我省取得1科以上(含1科)课程合格成绩后,经电话(0311-88609894)确认其转出省的档案已寄到我省后(自带档案不予承认),可持我省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地址同上。

1、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2、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3、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4、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十二、考生如何办理合并考号手续?

1、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IC卡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2、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3、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4、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对将相应《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IC卡准考证一并上交。

5、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或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③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自然信息不完整。

④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⑤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6、由于不同专业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十三、考生如何办理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手续?

符合申请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携带材料亲自到各市信息采集点进行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于《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背面,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初、十二月初领取免考《课程合格证书》。

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地点:信息采集点

十四、《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免考,如何办理免考?

2007年以后(含2007年)取得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学位外语合格证书”不予办理免考。

2007年以前取得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学位外语合格证书”的自学考试考生,可在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为四年)内办理与之相应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外语课程的免考。

考生如何办理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手续、时间、地点同上。

十五、考生如何办理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手续?

符合申请毕业的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需材料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毕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要求提供《学历认证报告》等补充材料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生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图象信息等),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如期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毕业登记时间: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学历认定报告》上交的最后期限为:上半年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十六、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如何办理姓名更正?

1、若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但属于同音字、同型字、叠音字以及方言字的,毕业时可以申请姓名更正,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为准;

2、若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但属于曾经用名的,毕业时以准考证姓名为准,即以曾用名毕业。

十七、身份证丢失,考生如何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如果在办理毕业申请期间,身份证丢失,必须到户口所辖派出所开具注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贴有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经办人签字的证明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自考办办理登记手续;

十八、本科考生如何申请学士学位?

(一)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必须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本科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信息采集点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受理。

(四)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领取地点为信息采集点。

(五)申报学士学位需携带的材料:

1、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登记和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4、小二寸照片一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

5、毕业论文原件或综合考试课程合格证原件;

6、学士学位评审费。

十九、毕业证书丢失了怎么办?

2001年以后(含2001年)颁发的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如本人保管不当,毕业证书丢失,考生可携带工作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身份证到省自考办补办毕业证书。

2001年以前颁发的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考生需要携带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工作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盖章《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表和鉴定表》复印件到省自考办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二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表和鉴定表》丢失了怎么办?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表和鉴定表》(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丢失不补。考生可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省级考办申请补办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能否网上查询?

能。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查询认证,也可以直接到省级考办查询认证。

二十二、免考课程规定

按学历证书层次免考课程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以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下同)的其他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除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俄语(二)(001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财经类)(4183)、线性代表(财经类)(4184)以外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

3、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含基础科段)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以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

如何处理自学考试中违纪、作弊考生?

执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附: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址:www.hebeea.edu.cn

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网址:www.tszsb.net.cn

 

 

                                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