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滦南县教育局行政职权 | ||||||||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承办 处室 |
| 行
政 许 可 |
1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冀教人[2003] 第八条(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网络、公开栏 | 社会 | 长期 | 收费标准附后 | 人事监察科 |
| 2 | 举办实施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初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类别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网络、公开栏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公室 | |
| 3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网络、公开栏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公室 | |
| 行
政 处 罚 |
4 | 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网络、公开栏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公室 |
| 5 | 教师资格撤销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6 | 教师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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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检 查 |
7 | 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财务监督审计办公室 |
| 8 | 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与监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与监督。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教育督导室 | |
| 其
他 |
9 |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 10 | 公办幼儿园的举办、停办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
| 11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
| 12 |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颁发 | 《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
| 13 | 中小学休、复、转学、借读的审批 | 《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文件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
| 内
部 管 理 权 |
14 | 部门内部人员调动 | 会议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15 | 部门内部人员任职 | 文件、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16 | 部门内部人员免职 | 文件、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17 | 部门内部人员奖励 | 网络、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18 | 部门内部人员惩处 | 文件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19 | 部门内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 | 网络、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监察科 | ||
| 20 | 部门内部财务支配 | 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财务审计办公室 | ||
| 21 | 部门内部物资采购分配 | 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财务审计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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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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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3]22号《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标准: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交纳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非师范类毕业生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每人200元;教育学、心理学免考每人150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人每科25元。 |